(2016)京0115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罗江涛交通肇事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5刑初52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男,1982年3月8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2016年1月7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后被告人罗×脱逃,2016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6]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祎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罗×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悬挂车牌号为×××后乘胡×)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京开高速西辅路海子角收费站南侧时与护栏相撞后倒地,造成胡×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胡×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胡×无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罗×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6.7mg/100ml,被告人罗×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系机动车,该车悬挂的车牌×××系假车牌,该车与路沿石接触前的瞬时速度高于42.4公里/小时。当日,路人报警后被告人罗×及被害人胡×被送往医院救治。2016年1月7日,被告人罗×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经本院依法通知,被告人胡×表示不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罗×的供述、被害人陈×、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车辆信息查询单、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罗×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且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案发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金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宋爱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