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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6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6民初940号原告王某某,女,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代理人罗霞,湖南出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安吉峰,湖南出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刘某某,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 晶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吴亚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