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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诉被告裴挨利、裴浩、潘荣借款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裴挨利,裴浩,潘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117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0142472-X。负责人刘桂珍,杭锦旗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玉平,杭锦旗支行职工。被告裴挨利,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裴浩,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潘荣,女,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系被告裴浩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诉被告裴挨利、裴浩、潘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三被告额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29元、保全费603元,合计1232元由三被告负担。审判员  张旭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方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