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3民初3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沈明强、许建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明强,许建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3民初3491号原告:沈明强,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代理人:秦玉环,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建宏,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明强诉被告许建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明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许建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明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明强撤回对被告许建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5元(已减半),由原告沈明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笑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罗维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