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2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倪琼华申请执行白银市新华水泥、华峰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琼华,白银市新华水泥有限公司,白银市华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2执391号申请执行人倪琼华。被申请执行人白银市新华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志峰,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执行人白银市华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志峰,系该公司经理。关于倪琼华申请执行白银市新华水泥、华峰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白民三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内容为:被执行人白银市新华水泥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倪琼华借款574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28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与兰州永利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单位和个人申请执行白银新华水泥有限公司、华峰工贸有限公司的案件合并执行,对被执行人白银新华水泥有限公司、华峰工贸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进行了评估拍卖。拍卖三次,全部流拍,流拍后进入变卖程序,变卖也没能够实现财产变现。债权数较大的人也没有愿意接收被执行人的财产以物抵债。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它财产的执行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秉剑执行员 张玉红执行员 郭 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