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李玉平申请执行刘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平,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平,男,生于1968年,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大姚县新街镇碧么村委会。被执行人刘波,男,生于1969年8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大姚县新街镇新街村委会。本院在执行李玉平申请执行刘波(2013)大民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该案民事判决书确认执行标的为13795.22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现确认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云审判员 王立仁审判员 赵永贵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罗家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