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21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满世存与王效立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世存,王效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21执198号申请执行人满世存,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住甘肃省永登县武胜驿镇河东福利区*号。被执行人王效立,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住平罗县红崖子金海玉隆公司内。申请执行人满世存与被执行人王效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21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4503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标的45032元;执行费575元被执行人也未缴纳。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进行查找后,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21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建军代理审判员 刘 丹代理审判员 张运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洋附:裁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