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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1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尹星轮与王建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星轮,王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1执432号申请人尹星轮,男,汉族,务工,住上海市青浦区。被执行人王建斌,男,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歙县。申请人尹星轮与被执行人王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歙县人民法院(2016)皖1021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2016年7月1日,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其同意本院就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歙县人民法院(2016)皖1021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生代理审判员 王 炜代理审判员 汪 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胡发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