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民初3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伍健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伍健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3938号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左营街4号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3396136XU。法定代表人康云,公司总经理。被告伍健英,女,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受理了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伍健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纳)。代理审判员 舒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肖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