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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民初2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2444号原告王某某,女,23岁,蒙古族,农民,住扎赉特旗。被告吴某某,男,30岁,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世峰审 判 员  柳忠伟人民陪审员  王巧玲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白福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