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民初2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2444号原告王某某,女,23岁,蒙古族,农民,住扎赉特旗。被告吴某某,男,30岁,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世峰审 判 员 柳忠伟人民陪审员 王巧玲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白福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