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91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潍坊润搏机械有限公司、潍坊强信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潍坊润搏机械有限公司,潍坊强信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含羞草卫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航印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志强,王金花,马新胜,李静,孟范祥,王永芹,冯希波,陈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1民初946号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住所地:潍坊高新区胜利东街2716号。负责人许传国,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贝利,系原告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德生,系原告职工。被告潍坊润搏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友爱路以东、规划永康街以南。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被告潍坊强信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民主街月河路3177号。法定代表人马新胜。被告山东含羞草卫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昌乐县新昌北路288号。法定代表人韩长德。被告潍坊东航印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开发区五洲街388号。法定代表人孟范祥。被告李志强,个体业主。被告王金花,个体业主。被告马新胜,个体业主,、规划永康街以南。被告李静,个体业主,、规划永康街以南。被告孟范祥,个体业主。被告王永芹,个体业主。被告冯希波,个体业主。被告陈雯,个体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告潍坊润搏机械有限公司、潍坊强信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含羞草卫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航印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志强、王金花、马新胜、李静、孟范祥、王永芹、冯希波、陈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潍坊润搏机械有限公司、潍坊强信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含羞草卫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航印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志强、王金花、马新胜、李静、孟范祥、王永芹、冯希波、陈雯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潍坊润搏机械有限公司、潍坊强信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含羞草卫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航印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志强、王金花、马新胜、李静、孟范祥、王永芹、冯希波、陈雯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玉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梁同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