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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刘传华诉丁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华,丁莉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4民初496号原告:刘传华,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丁莉,女,197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刘传华诉被告丁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清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传华、被告丁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传华诉称:2014年8月9日,丁莉找到刘传华要求刘传华为其居住的瑞祥国际名都×号楼×单元×××室房屋进行装潢,双方口头约定一次性包死价85000元。2014年11月12日,刘传华将装潢工程做完。2015年2月19日,刘传华和丁莉结算,丁莉尚欠刘传华装潢款45000元没有给付,丁莉出具一份条据交刘传华收执,注明“装潢费付刘总四万下剩四万伍仟元装潢费用”。时至今日,丁莉拒不支付下欠款项,故其起诉要求:1、依法判决丁莉立即给付下欠装潢款4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丁莉承担。丁莉辩称:刘传华给我装潢后一年时间地板坏了,柜子、橱也开裂。我不知道我丈夫是否已经支付了刘传华45000元。如果我丈夫已经支付,要求刘传华返还。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9日,丁莉和刘传华口头约定由刘传华对丁莉居住的全椒县襄河镇瑞祥国际名都×号楼×单元×××室进行装潢,装潢价款为85000元(包工包料)。在刘传华装潢过程中,丁莉支付了部分装潢费用;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丁莉尚欠刘传华装潢费用45000元;2015年2月19日,丁莉出具了一张45000元的欠条交刘传华收执。之后,丁莉一直未支付该45000元装潢费用,故刘传华提起诉讼。庭审中,丁莉称本案装潢费用系夫妻共同债务,其申请追加其丈夫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提交书面申请。诉讼中,丁莉辩称装潢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其申请对案涉房屋西边卧室写字台台面及东边书房衣柜侧面开裂的原因等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鉴定,该局函告本院装修住宅内自制家具表面开裂不具备产品质量鉴定条件,该局不予受理上述鉴定事项。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刘传华提交的欠条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丁莉欠刘传华装潢费用45000元的事实有丁莉出具的欠条为证,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明确。现刘传华要求丁莉支付装潢费用45000元,丁莉理应支付。丁莉称本案装潢费用系夫妻共同债务,其申请追加其丈夫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提交书面申请,故视为其放弃申请追加其丈夫为本案被告。至于丁莉辩称的装潢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因在本案中无法鉴定,丁莉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传华装潢费用人民币4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62.50元,由被告丁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清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孙庆芳附本院兑现款账户:收款单位:全椒县人民法院账号:20000347390310300000018开户行: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