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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恢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青岛鹏展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与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鹏展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25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鹏展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王集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静,女,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驻地。法定代表人郭晓钟,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瑞江,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鹏展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0)胶民初字第2358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1)胶执字第919号,执行标的为(一)827280元,执行费10673元;(二)自2010年7月30日始,原、被告签订的土地经营协议继续履行。若被告违约,则双方签订的土地经营协议自动解除。原告有权申请执行被告完好返还胶东镇工业园胶国用(2007)第12-41号、胶国用(2007)第12-43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土地及胶自便字第50142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厂房;(三)被告应当向原告交付2010年7月30日之后因履行土地经营协议而产生的房产税、营业税的发票。本案于2011年9月27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3年4月26日,申请执行人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内容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所欠租金30万元及逾期付款双倍利息;被执行人返还胶东镇工业园胶国用(2007)第12-41号、胶国用(2007)第12-43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土地及胶自便字第50142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厂房。2016年7月1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所立执行案号为(2016)鲁0281执恢258号。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已经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内容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30万元,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6月27日一次性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双方关于本案再无任何纠纷。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从(2014)胶执字第325号案中提取137924元、从(2013)胶执字第38号中提取162076元共计300000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胶民初字第235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永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