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30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30民初737号原告:杨某某,女,1966年11月2日生,汉族,XX县XX镇XX村XX组人,农民。被告:闫某某,男,1966年11月18日生,汉族,XX县XX镇XX村XX组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愿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小霞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曹春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