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执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与叶春、林芳等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叶春,林芳,叶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000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叶春,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林芳,女,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叶超,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4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华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