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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5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蒋咏超与沈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咏超,沈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5民初48号原告蒋咏超,男,1983年9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沈张,男,1976年10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咏超与被告沈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咏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7.50元,由原告蒋咏超负担。审 判 长  曾俊怡审 判 员  顾 颖人民陪审员  李静萍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练祎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