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民初4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宋建军与麻强、王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军,麻强,王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4745号原告宋建军,男,1974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陕西省。被告麻强,男,1984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陕西省。被告王利,女,1984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陕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建军诉被告麻强、王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麻强、王利在麻家塔办事处水磨河村的分红款予以保全。原告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宋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麻强、王利在麻家塔办事处水磨河村的分红款予以停止支付。二、查封原告所有的陕K662**大众牌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只许使用,不得隐匿、毁损、变卖被查封的财产。否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晓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吕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