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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1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徐与夏玮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夏玮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民初1818号原告:徐。被告:夏玮键。原告徐为与被告夏玮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战飞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守南、夏玲玲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同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玮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诉称:原、被告系邻村村民关系,被告于2009年7月1日向原告借款。经协商,约定借款20000元,月利率2%,原告即现金交付给被告,自借款日至今,被告既未还本金,也没付息,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自2009年7月1日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被告夏玮键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本院认定上述事实并据以采信的证据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信息证明、借条(原件)及到庭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为:被告夏玮键于2009年7月1日出具借条向原告徐借款人民币20000元,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关系成立。借条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应在原告向其催讨时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其至今未履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夏玮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诉请和所举证据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玮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徐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由被告夏玮键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战飞人民陪审员  王守南人民陪审员  夏玲玲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沈琛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