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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3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长兴创新超细粉有限公司与湖州金水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兴创新超细粉有限公司,湖州金水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157号申请执行人:长兴创新超细粉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法定代表人:孙树民,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湖州金水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法定代表人:金建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兴创新超细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金水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浙0503执157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厂已经停产,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27888元未执行到位,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157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