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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正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正杰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8民初710号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东风路146号。法定代表人:俞胜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夏晶晶、陈思,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正杰。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与被告张正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阿里巴巴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张正杰立即偿还阿里巴巴公司贷款本金276475.0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8702.82元,逾期罚息134107.95元(暂计算至2015年12月14日,此后利息损失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2、张正杰立即支付阿里巴巴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5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张正杰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21日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0日,阿里巴巴公司与张正杰通过网络在线签订《淘宝信用贷款合同》(编号:200120130530008998S)1份,约定:贷款金额为98000元,贷款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2014年5月30日,日利率0.05%,逾期罚息利率为该利率水平上加收50%;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阿里巴巴公司以合法手段追偿贷款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等由张正杰承担。同日,阿里巴巴公司向张正杰发放上述贷款。张正杰尚欠借款本金8145.95元,合同逾期日为2014年4月30日。2013年11月12日,阿里巴巴公司与张正杰通过网络在线签订《淘宝信用贷款合同》(编号:200120131120007959S)1份,约定:贷款金额为150000元,贷款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2014年5月20日,日利率0.06%,逾期罚息利率为该利率水平上加收50%;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阿里巴巴公司以合法手段追偿贷款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等由张正杰承担。同日,阿里巴巴公司向张正杰发放上述贷款。张正杰尚欠借款本金15000元,合同逾期日为2014年5月28日。2013年11月30日,阿里巴巴公司与张正杰通过网络在线签订《淘宝信用贷款合同》(编号:200120131130025073S),1份,约定:贷款金额为20000元,贷款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2014年5月30日,日利率0.06%,逾期罚息利率为该利率水平上加收50%;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阿里巴巴公司以合法手段追偿贷款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等由张正杰承担。同日,阿里巴巴公司向张正杰发放上述贷款。张正杰尚欠借款本金20000元,合同逾期日为2014年4月30日。2013年12月4日,阿里巴巴公司与张正杰通过网络在线签订《淘宝信用贷款合同》(200120131204030792S)1份,约定:贷款金额为35000元,贷款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2014年6月4日,日利率0.06%,逾期罚息利率为该利率水平上加收50%;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阿里巴巴公司以合法手段追偿贷款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等由张正杰承担。同日,阿里巴巴公司向张正杰发放上述贷款。张正杰尚欠借款本金35000元,合同逾期日为2014年5月28日。2013年12月20日,阿里巴巴公司与张正杰通过网络在线签订《淘宝信用贷款合同》(200120131220025259S)1份,约定:贷款金额为70000元,贷款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2014年12月20日,日利率0.05%,逾期罚息利率为该利率水平上加收50%;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阿里巴巴公司以合法手段追偿贷款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等由张正杰承担。同日,阿里巴巴公司向张正杰发放上述贷款。张正杰尚欠借款本金46666.68元,合同逾期日为2014年12月20日。2014年4月8日,阿里巴巴公司与张正杰通过网络在线签订《淘宝订单贷款合同》(20032014040800623214S)1份,约定:贷款金额为44700元,贷款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60天,日利率0.05%,逾期罚息利率为该利率水平上加收50%;阿里巴巴公司以合法手段追偿贷款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等由张正杰承担。同日,阿里巴巴公司向张正杰发放上述贷款。张正杰尚欠借款本金2663.42元,合同逾期日为2014年6月7日。2014年4月13日,阿里巴巴公司与张正杰通过网络在线签订《淘宝订单贷款合同》(20032014041300797859S)1份,约定:贷款金额为15000元,贷款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60天,日利率0.05%,逾期罚息利率为该利率水平上加收50%;阿里巴巴公司以合法手段追偿贷款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等由张正杰承担。同日,阿里巴巴公司向张正杰发放上述贷款。张正杰尚欠借款本金15000元,合同逾期日为2014年6月12日。另查明,阿里巴巴公司为本案支付律师费1500元及公告费650元。本院认为:阿里巴巴公司与张正杰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张正杰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归还借款本息。现其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阿里巴巴公司要求张正杰返还借款本金276475.0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有关利息损失,对不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本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对律师费,双方作了约定,且收费标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阿里巴巴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公告费系由于张正杰未到庭所致,故应由张正杰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正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76475.05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扣除已支付的利息,分别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逾期还款的罚息,分别从逾期之日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张正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15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三、驳回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27元,由被告张正杰负担人民币7197元,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行湖滨支行,帐号为12×××68】。审 判 长  沈一伟人民陪审员  张怡珀人民陪审员  杜文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徐秀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