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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谢冲申请执行姜占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冲,姜占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1执39号申请执行人谢冲,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姜占友,男,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谢冲申请执行姜占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15)龙江商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并按执行和解协议规则的内容履行义务,经查,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商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凯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孙再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