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韩利彬与元善姬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372号申请执行人韩利彬、男,1964年3月17日生,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元善姬,女,1971年9月22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韩利彬与被执行人元善姬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韩利彬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4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283100元、执行费351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元善姬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元善姬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5万元;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2万元;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万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韩利彬。2016年7月1日被执行人元善姬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韩利彬执行款207000元。申请执行人韩利彬自愿放弃剩余执行款,并同意结案。被执行人元善姬已履行完本院(2016)吉2401民初4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金林范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金明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