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1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麻城市天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北品川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武汉易通卡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冻结、划拨、扣留提取及查封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城市天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品川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武汉易通卡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1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天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义平,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68266460-4。住所地:麻城市木子店镇木子店村。被执行人:湖北品川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功,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59793758-3。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珞瑜路***号华美达光谷大酒店*楼。委托代理人:李为民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武汉易通卡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标兵,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57200807-5。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湖北现代五金机电城**栋*层**室。委托代理人:李为民湖北品川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员工。麻城市天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北品川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武汉易通卡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的(2015)鄂麻城民二初字00104号民事判决书及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黄冈中民二终第00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天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湖北品川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武汉易通卡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1、湖北品川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武汉易通卡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向麻城市天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承包款一百三十万元(¥1300000.0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按国家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2、湖北品川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武汉易通卡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向麻城市天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6年1月10日计算至还清全部案款之日止)。3、湖北品川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武汉易通卡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诉讼费16500元、执行费15400元。但被执行人湖北品川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武汉易通卡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品川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武汉易通卡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应的银行存款。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品川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武汉易通卡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应得的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应的收入。3、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湖北品川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武汉易通卡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援农审判员 王 凯审判员 薛 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江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