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西安利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安文昌豪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西安文昌豪生精品茶叶城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利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西安文昌豪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西安文昌豪生精品茶叶城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2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利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文昌豪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文昌豪生精品茶叶城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利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文昌豪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西安文昌豪生精品茶叶城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利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24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172688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西安文昌豪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西安文昌豪生精品茶叶城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未民初字第024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王峥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党白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