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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邱业彪与李世友、邬利艳劳动争议2016民初32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业彪,李世友,邬利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322号原告:邱业彪,男,汉族,1989年11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桂阳县。被告:李世友,男,瑶族,1979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平乐县。被告:邬利艳,女,汉族,1983年8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常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业彪与被告李世友、邬利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邱业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邱业彪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梁 某人民陪审员  莫某某人民陪审员  陈某某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朱某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