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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执3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江道美与孙家保郭明兰孙国华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道美,孙家林,孙家保,孙国华,郭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30-01号申请执行人江道美,女,1964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正阳县大林镇红盆组。申请执行人孙家林,男,1983年10月29日上,汉族,住同上。被执行人孙家保,男,1983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正阳县大林镇大林村红盆组。被执行人孙国华,男,1964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同上。被执行人郭明兰,女,1964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同上。本院在执行孙家林、江道美申请执行孙家保、孙国华、郭明兰侵权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孙国华、孙家保、郭明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08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师广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