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彭某甲与晏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化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执行结案通 知 书(2016)湘1322执598号申请执行人:彭某甲,男。法定代理人:彭某乙,男。被执行人:晏某某,男。你们双方于2016年7月1日履行了(2016)湘1322民初18号民事调解书。另收取申请人应承担的执行立案费50元,实际执行费用0元,并已交接清楚,故此,该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艳芝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