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刘崇生与范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崇生,范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刘崇生,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范彬,男,195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刘崇生与范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滑城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范彬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崇生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水泥款7634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邮政银行的工资折,经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可以延期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滑城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申请人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魏志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