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民申6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卫平与被申请人宗先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再审审查阶段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卫平,宗先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民申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卫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宗先保。再审申请人卫平因与被申请人宗先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卫平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即CT检查诊断报告、1000元医药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是伪造的。(二)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承诺书是未经质证的。(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卫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三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虽然卫平曾对CT检查诊断报告、1000元医药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但是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证据存在伪造的情形,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二)一、二审庭审笔录足以证明卫平及其代理人已经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承诺书进行了质证,故其关于上述证据是未经质证的理由,不能成立。(三)卫平未提供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故对其该节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卫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卫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陆建军审 判 员 秦 炜代理审判员 杨成林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崔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