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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7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燕与董江涛、童益武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燕,董江涛,童益武,羊秋玲,磐安县兴宇不锈钢制品厂,磐安县广通五金厨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7执153号申请执行人陈燕,女,住磐安县。被执行人董江涛,男,住永康市。被执行人童益武,男,住磐安县。被执行人羊秋玲,女,住磐安县。被执行人磐安县兴宇不锈钢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新城区渔种场8号地块,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董江涛,厂长。被执行人磐安县广通五金厨具厂,浙江省磐安县深泽乡深三村,组织机构代码66055800X。负责人:童益武,厂长。申请执行人陈燕与被执行人董江涛、童益武、羊秋玲、磐安县兴宇不锈钢制品厂、磐安县广通五金厨具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金磐商初字第67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银行、房产等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董江涛、童益武、羊秋玲、磐安县兴宇不锈钢制品厂、磐安县广通五金厨具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在我院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陈燕也没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本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仍应当继续履行偿还本案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7执15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承跃审 判 员 胡韶光审 判 员 傅军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杨雅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