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21执3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何国早、黄玉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国早,黄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307-1号申请执行人何国早,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佛冈县人,住佛冈县。被执行人黄玉龙,男,1965年12月30日,汉族,佛冈县人,住佛冈县。何国早申请执行黄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1)清佛法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黄玉龙欠申请执行人何国早借款295000元及利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黄玉龙所有的位于佛冈县×××镇×××路×××栋×××房(产权证号码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范春晖审判员 蒋恩荣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邦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