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03民初4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吴金英与童昌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英,童昌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4037号原告:吴金英。被告:童昌冬。原告吴金英为与被告童昌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2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伟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吴金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昌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童昌冬向原告吴金英借款20000元,其于2016年1月30日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仅归还了8000元,其余借款至今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童昌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金英借款本金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童昌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审 判 员  朱 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李婉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