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2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卢天助与被告陈力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天助,陈力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2民初1157号原告卢天助,男,195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陈力上,男,195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受理原告卢天助与被告陈力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卢天助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天助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天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50元,减半收取即475元,由原告卢天助负担。审判员 潘银幼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吴铭达速录员 连丽娜本裁定书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