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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民初1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邱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1923号原告:邱某,女,195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杨某,男,194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诉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邱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的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审判长  余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