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3民初1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邱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1923号原告:邱某,女,195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杨某,男,194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诉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邱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的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审判长 余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