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侯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4刑初114号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某甲,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17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2月29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辩护人赵中华,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公诉刑诉(201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华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甲及其辩护人赵中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5日5时许,被告人侯某甲驾驶皖K×××××小型普通客车,沿商临路由北向南行驶到沈丘县留福镇南头路段时,撞住行人唐某,造成唐某当场死亡、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侯某甲驾车逃离现场。经沈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侯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2月15日7时11分,侯某甲主动到安徽省临泉县公安局白庙派出所投案。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侯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赵中华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某甲犯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侯某甲虽然在案发后离开现场,其是为了投案,而不是为了逃避责任,被告人侯某甲不存在肇事后逃逸的情节。被告人侯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系自首;被告人家人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15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5日5时许,被告人侯某甲驾驶皖K×××××小型普通客车,沿商临路由北向南行驶到沈丘县留福镇南头路段时,撞住行人唐某,造成唐某当场死亡、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侯某甲驾车逃离现场。经沈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侯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2月15日7时11分,侯某甲主动到安徽省临泉县公安局白庙派出所投案。另查明,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侯某甲及其家属与被害人唐某的家属双方庭外自行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侯某甲支付被害人唐某家属经济帮助150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侯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侯某甲从轻处罚。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侯某甲的供述:“2016年2月15日早上4点多,我朋友让我去留福镇三叉路口接人,我驾驶皖K×××××小型客车到留福镇农业银行门口,有五六个人上车,我开车行驶到南头公路,离我有三米远左右时见一个黑影由路东往西跑,我急忙往左打方向没打过去,直接撞我前面了,我听见“嘭”的一声,我赶紧下车看到撞住了一个老婆,她在中间躺着,有个老头问我是哪的,我说是白庙的,他就让我回去报案,坐车的人都下车了,我就开着车到白庙派出所报案了。我到派出所时没有人,我就借个手机给我爸打了电话,我家人到派出所时,派出所也开门了。我当时的车速有三四十码,我有驾驶证。我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异议。”2、证人杨某(被害人唐某的儿子)的证言:“2016年2月15日早上6点8分,我弟给我打电话说我母亲出车祸了,肇事车辆跑了,我就从阜阳赶回来了。”3、证人郭某的证言:“2016年2月15日早上6时,我在家听见咚的一声,我就出来看见留福街上南北路口的地上躺着一个人,我就报警了。这个伤者是我邻居唐某,我没有看见怎么发生的事故。”4、证人王某的证言:“2016年2月15日早上,温州车上的老板打电话让我们七个人在农业银行等着,有人来接我们,后来有一辆银白色的车过来后我们就上车了。当车由南向北行驶到留福街南侧时,我看见有一个黑影由西向东,司机没有刹住车直接把那黑影子撞飞了,随后司机下车了,我下车看见黑影子是个上年纪的妇女,我说打电话报警,司机就用我的手机打了“120”后,让我们把车上的东西卸下来,他就开着车跑了。”5、证人许某的证言:“2016年2月15日早上,我和老乡去浙江省打工,联系好客车老板派了一个小车来接我们,那个小车接着我们七人由南向北行驶到留福志刚农资超市门口时,司机一踩刹车,然后玻璃就烂了,我们就赶紧下车,一看才知道是一个人撞到车上了。司机拿了我们乘客的手机拨打了“120”后,司机把我们的行李扔下车开着车跑了。”6、证人路某的证言:“2016年2月15日早上4点20分,我让侯某甲帮忙去留福农业银行接几个人,后来就和他联系不上了。坐车的人告诉我司机在留福镇街上撞到一个老婆就跑了。出事后侯某甲用别人的手机给我打电话告诉我出事了,我问他在哪,他没讲就把电话挂了。”7、证人侯某乙的证言:“2016年2月15日早上,我儿子侯某甲用别人的手机给我打电话说他撞死人了,他在白庙派出所,我到白庙派出所后问他为啥不报警,他说他手机坏了,不知道留福派出所在哪。”8、道路交通事定书,证明被告人侯某甲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唐某责任。9、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明事故现场情况。10、尸表检验报告书。证明被害人唐某生前发生车祸,伤及头部和肢体致颅脑损伤而死亡。11、沈丘县交警队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侯某甲的皖K×××××小型普通客车、行车证、驾驶证已被沈丘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扣押。12、被害人唐某的户籍。13、沈丘县公安局留福派出所出具证明。14、沈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留福镇南侧交通事故的情况说明。15、沈丘县120急救指挥中心出具证明:证明经查未查到手机号为138××××8023于2016年2月15日早上5点30分至7点报警电话。16、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明被告人侯某甲及家属与被害人唐某的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侯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17、前科情况查询证明。18、发破案报告:证明本案案发情况。19、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侯某甲于2016年2月15日7时11分到临泉县公安局白庙派出所投案。20、被告人侯某甲的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侯某甲明知发生交通事故,理应在事故现场听后处理,其却驾车驶离现场,该行为应属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因此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侯某甲的行为不属于肇事后逃逸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被告人侯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甲能够自愿认罪,确有悔改表现,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侯某甲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王建达审 判 员 崔 岩代理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周抗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