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执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2016执70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凤台县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421执709号发生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事由XX庆、陈克水、���庆全、陈四毛、王献春、秦凤、石秀荣、胡泽好、刘瑞敏、戴广灯申请执行凡春田、颜丙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应申请人XX庆、陈克水、胡庆全、陈四毛、王献春、秦凤、石秀荣、胡泽好、刘瑞敏、戴广灯的申请依法对凡春田、颜丙东在银行的存款金额进行冻结。关于颜丙东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存款53563.00元,请暂停支付十二个月(从2016年6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逾期或撤销冻结后,方可支付。批准人:葛峰承办人:刘福彦填发人:刘福彦审判员 刘福彦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丁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