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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执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2016执70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凤台县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421执709号发生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事由XX庆、陈克水、���庆全、陈四毛、王献春、秦凤、石秀荣、胡泽好、刘瑞敏、戴广灯申请执行凡春田、颜丙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应申请人XX庆、陈克水、胡庆全、陈四毛、王献春、秦凤、石秀荣、胡泽好、刘瑞敏、戴广灯的申请依法对凡春田、颜丙东在银行的存款金额进行冻结。关于颜丙东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存款53563.00元,请暂停支付十二个月(从2016年6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逾期或撤销冻结后,方可支付。批准人:葛峰承办人:刘福彦填发人:刘福彦审判员  刘福彦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丁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