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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王丽雅与济南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雅,济南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王恒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1368号原告王丽雅,女,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贾清,山东海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童云峰,董事长。委托代人人王虎,男,该公司职工,住上海市。第三人王恒,男,195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雅与被告济南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郁文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董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