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石角回伍页岩砖厂与江洪英重庆市新征建筑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石角回伍页岩砖厂,重庆新政建筑工程公司,江洪英,乐友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7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石角回伍页岩砖厂,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法定代表人罗义,该厂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劲松,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重庆新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刘光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洪英,女,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乐友富,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石角回伍页岩砖厂与被执行人江洪英,重庆市新征建筑工程公司,乐友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江洪英,重庆市新征建筑工程公司,乐友富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三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四查”和“总对总”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和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7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永鸿审 判 员 刘利莉代理审判员 杨 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吕延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