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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执1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远大空调有限公司与长沙旭华仪表厂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远大空调有限公司,长沙旭华仪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1370号申请执行人远大空调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沙旭华仪表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长中经一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偿还欠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长沙旭华仪表厂银行存款人民币553720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波审判员 廖灿辉审判员 李 丁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蒋 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