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2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国土资源局与于秀芬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土资源局,于秀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444号申请执行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三街碣阳大街东17号。法定代表人牛立明局长。被执行人于秀芬。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与于秀芬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322行审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因该案没有罚款内容,执行标的物暂时不具备拆除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322行审8号行政裁定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文审 判 员 李 成代审判员 吕永春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永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