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杨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杨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19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民街98号尊宝大厦金尊一层、六至十八层及三十六层,机构代码:720081814。负责人:方舟。委托代理人陈磊、夏晶晶(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艳,女,1983年9月26日出生,其他,住杭州市萧山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执行杨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003908.72元,执行费人民币12439.00元。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11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首轮查封被执行人杨艳名下位于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清和园14幢3单元102室房产,并于2015年8月5日启动评估拍卖,经过三次拍卖后均流拍,法院启动变卖程序,变卖价为975000元。我院首轮查封被执行人杨艳名下牌照号为浙A×××××、浙A×××××轿车但未实际查扣,另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此,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192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人民陪审员 杨超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王秋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