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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6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叶伟、胡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伟,胡建平,杨圣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6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叶伟,男,1980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宿松县,委托代理人:曾传生,系申请执行人叶伟的岳父。被执行人:胡建平,男,1973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宿松县,被执行人:杨圣英,女,1982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宿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伟与被申请执行人胡建平、杨圣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叶伟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松民一初字第0147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叶伟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家国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代理审判员  黄结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