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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4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4民初670号原告陈某。被告肖某。原告陈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灿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肖某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肖某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吴灿林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孙紫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