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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4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曹庆宝与李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庆宝,李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4民初852号原告:曹庆宝。被告:李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庆宝与被告李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庆宝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庆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曹庆宝负担。审判员  张小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金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