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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执恢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颖与申勇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颖,申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恢303号申请执行人张颖。被执行人申勇。张颖与申勇离婚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咸民终字第007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二、孩子申梓墨由张颖抚养,申勇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750元(从2013年4月起付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三、共同财产分割:双人床一套、真皮组合沙发一套、荣仕达洗衣机一台、海尔电冰箱一台、创维29寸电视机一台归张颖所有;木田思迪小轿车一辆归申勇所有。申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张颖小轿车折价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颖、申勇各半承担。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3)咸民终字第00747号民事判决书、(2016)陕0402执恢303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军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