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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2民初117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王爱国与燕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国,燕国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1174号之三原告王爱国,男,1965年3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被告燕国清,男,1967年8月14日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国诉被告燕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国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燕国清名下的位于廊坊市广阳区馨境界小区东区1-2-902室房产一套;并提供线索,河北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系燕国清、周秀玲夫妻二人,要求查封河北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廊坊市开发区科技谷园内创新梦工场项目中(F3-01)房屋(产权证号:廊坊市房权证廊开字第××号),并自愿以其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莲花苑2号楼4门808室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爱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王爱国名下的北京市海淀区莲花苑2号楼4门808室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田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