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81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雷上久与被执行人蹇灯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上久,蹇灯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81执49号申请执行人雷上久,男,195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南省津市市。被申请执行人蹇灯元,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南省津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雷上久与被执行人蹇灯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蹇灯元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津市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津民一初字第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姜业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跃谷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湘0781执49号申请执行人雷上久,男,195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南省津市市。被申请执行人蹇灯元,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南省津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雷上久与被执行人蹇灯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蹇灯元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津市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津民一初字第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姜业涛二○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黄跃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