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执异7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林国成与其他执行执行异议案件林国成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国成,林洁虹,李良,佛山市智达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异72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林国成,男,汉族,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申请人林洁虹,女,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申请人李良,男,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佛山市智达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林洁虹。本院在执行林国成与佛山市智达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达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林国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被申请人林洁虹、李良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称: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5]111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执行人智达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45538.44元,该裁决书已经生效。由于智达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因林洁虹和李良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对智达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此,请求法院追加被申请人林洁虹、李良为本案被执行人,对智达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经审查查明:2015年12月21日,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5]1112号非终局裁决,智达公司向林国成支付拖欠的工资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共计45538.44元。因双方当事人在期限内没有提起诉讼,该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林国成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6年3月18日以(2016)粤0604执2013号案立案执行。另查明,智达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股东为林洁虹、李良,认缴出资额各为25万元。注册状态为“登记成立”。本院认为,虽然被申请人林洁虹、李良是被执行人智达公司的股东,但该公司属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规定,公司对外的债务是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在没有证据证明智达公司的股东在公司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以及股东存在无偿接收公司财产的情况下,申请人林国成要求追加智达公司股东林洁虹、李良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林国成追加林洁虹、李良为(2016)粤0604执1203号案的被执行人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苏毅清审判员 吴小明审判员 丁保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董小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