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3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牛绍成与昌吉安佳医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绍成,昌吉安佳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3执651号申请执行人:牛绍成,男,汉族。被执行人:昌吉安佳医院。申请执行人牛绍成与被执行人昌吉安佳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3民督5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牛绍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标的20100元,未执行标的20100元(不含延期支付利息及执行费202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牛绍成以其与被执行人昌吉安佳医院就剩余案件款的给付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牛绍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3民督5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沙塔尔审判员 夏 翔审判员 盛建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谢元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