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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501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新疆嘉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勇芹、王秀琴、刘林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嘉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李勇芹,王秀芹,刘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501执6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嘉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乐市,组织机构代码07220938-0。法定代表人:郝春贤。被执行人李勇芹,男,汉族,1966年10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被执行人王秀芹,女,汉族,1968年7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被执行人刘林,男,汉族,1958年6月1日出生,住博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嘉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勇芹、王秀琴、刘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执行标的额为325966.49元。未执结标的额325966.49元。2016年4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李勇芹位于博乐市(Jxx-x-xxx-x)x幢(博乐市权证博字第2011-xxxx号)的房产,同时法院依法定程序进行银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案件以法律程序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新博市证民字第1086号公证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飞审判员  杨志国审判员  艾 尼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曹 皓 搜索“”